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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与争端解决一月大事回顾----2015年12月
  • 发布日期:2016/01/10 00:00:00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1. 12月2日,在成功解决未决议题后,欧盟与越南最终完成FTA谈判。根据目前的文本信息,欧盟-越南FTA的争端解决条款极具特色。欧盟-越南FTA将不提供私人仲裁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规定了一个由独立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二级的公共法庭(two-stage public court)制度。这意味着,在与美国的TTIP谈判中僵持不下的争端解决问题上,欧盟却在与越南的FTA中做出了让步。另外,欧盟-越南FTA中还包括明确的“管制权利”条款,以及一个有关劳工法的章节。除欧盟-越南FTA外,欧盟已于去年与新加坡缔结协议,与马来西亚、泰国的自贸谈判正在进行中,欧盟与菲律宾也将于2016年初启动自贸谈判。以上五国均为东盟成员国。欧盟曾试图与东盟谈判全面自贸协定但陷于停滞,现在已将重心转向双边谈判。
(European Commission、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2. 12月4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中国-欧盟投资协定第八轮谈判落幕。中方代表团由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驻欧盟使团等10个部门组成,欧方代表团由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内部市场总司、金融总司等部门组成。通过本轮谈判,双方在协定议题范围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并同意尽快确认共识,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双方领导人于2015年6月设定的谈判目标。此外,双方还就制作合并文本作出了安排。从2016年1月开始,双方将以合并文本为基础,推进实质性的文本谈判。
(商务部)

3.12月10日, ICSID 发布Practice Notes for Respondents in ICSID Arbitration,对于被申诉方如何应对根据《ICSID公约》和《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起的投资仲裁中的一些实践性问题作出了指引。Practice Notes主要对被申诉方对争端的预防和仲裁前规划提出了一些建议;另外,Practice Notes还对于一个典型的ICSID仲裁案件中每一不同仲裁阶段做出了全面的、逐步的概述。Practice Notes的发布旨在回应目前《ICSID公约》缔约国对于仲裁程序所提出的较多的疑问,尤其是在一国首次应对ICSID仲裁程序时。当然,ICSID表示,Practice Notes并不是法律意见或政策指南,也不可作为被申诉方在ICSID仲裁程序中的唯一行为指南。(ICSID)

4. 12月10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院院长Gary Born发布了SIAC仲裁规则修订进展,以及新投资仲裁规则。2016年仲裁规则的修订主要涉及多方合同、案件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具体规则的引入,以及目前紧急仲裁员制度和简易仲裁程序的完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的投资仲裁规则是SIAC首次发布。投资仲裁规则对于第三方融资的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对于“无实体问题”的诉请即时驳回的机制,在目前投资者-国家间仲裁中对于管辖权质疑频发的情况下,这一机制将极有可能发挥效用。SIAC的投资仲裁规则为各国在ICSID和UNCTRAL之外提供了又一选择。SIAC仲裁规则的修订草案以及新投资仲裁规则将在2015年12月开放征求公众意见,并预定于2016年5月正式生效。
(Kluwer、Arbitration Notes)

5. 12月10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钟山与格鲁吉亚经济与可持续发展部长库姆西什维利在中格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格鲁吉亚经济与可持续发展部关于启动中格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启动中格自贸协定谈判。中国是格鲁吉亚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2015年3月,中格宣布启动自贸协定谈判可行性研究。研究结果认为,建立中格自贸区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双边关系,深化经贸合作,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商务部)

6. 12月11日,欧盟贸易委员马尔姆斯特伦和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在布鲁塞尔会谈之后,就TTIP谈判发布的联合声明。“过去一年中,特别是自6月G7峰会上我们同意加快协议各方面工作以来,欧盟和美国在TTIP道路上已取得重要进展。我们全力致力于尽快达成雄心勃勃、全面的协议,该协议将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加强我们的战略伙伴关系、并反映我们共同的价值观。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同意在2016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包括加强会议间隙期工作、频繁进行正式谈判回合、以及增加部长级别磋商,以推动谈判快速向前发展。”
(European Commission、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7. 12月14日,韩中日FTA第九轮谈判的司局级磋商在日本箱根举行。本次磋商历时五天,其间三方就商品关税减让磋商方针及服务投资自由化方式等核心议题交换了意见,举行涉及相关规则及合作规范等20多个领域的工作组或专家会议。中日韩FTA谈判于2012年11月启动,三年来已经举行了八轮,三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规则等领域深入交换意见,谈判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2015年11月召开的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上,三国领导人就加快磋商进程,早日签署高水平、互惠互利的三方FTA达成了共识。
(中国经济网、韩联社)

8. 12月16日,UNCTAD发布了期待已久的“投资争端解决导航”(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Navigator),该导航是其先前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ISDS)数据库的全面改版。UNCTAD新发布的导航是目前世界上最完整的ISDS数据库,包含超过660起由投资者根据对国际投资协定对东道国发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该导航可从UNCTAD's Investment Policy Hub进入并免费使用,这无疑将会对于政府官员、决策者以及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学术界、记者和其他对投资争端解决感兴趣的人士具有极大的帮助。UNCTAD“投资争端解决导航”详细内容见于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sds。
(UNCTAD)         

9.12月17日,备受瞩目的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Hong Kong) v.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一案仲裁庭做出了裁决,裁决其对于Philip Morris公司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提出的诉请并无管辖权,驳回该公司的诉请。该案涉及澳大利亚于2011年制定、2012年实施的一项烟草平装法案。Philip Morris公司认为,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禁止在烟草产品上使用其知识产权,使其全资子公司由品牌产品生产商转变为大宗产品生产商,实质性地降低了该公司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价值,构成对投资的征收,并于2011年7月根据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澳大利亚启动仲裁程序,请求仲裁庭判定澳大利亚暂停实施相关平装法案并赔偿该公司遭受的损失。在管辖权审理阶段,澳大利亚提出三点异议,即Philip Morris公司的投资并未经过适当的批准,该案争议在Philip Morris公司获得香港-澳大利亚BIT的保护之前即已产生,以及该公司在重组之后迅即启动仲裁构成滥用权利。尽管该案裁决的全文目前尚未公布,但是根据PCA官方网站目前公布的信息,仲裁庭考虑了澳大利亚的主张,驳回了Philip Morris公司的仲裁请求。Philip Morris公司表示,将不排除对该裁决提出上诉的可能。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Hong Kong) v.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相关信息见于http://www.pcacases.com/web/view/5。
(PCA、财新网、bilaterals.org)

10. 12月28日,印度政府正式公布了其2015 Model BIT的最终版本。印度政府于2015年4月发布了其最新Model BIT,此次公布的版本将作为其在今后谈判和签订投资协定、自贸协定中投资章节的最终范本。与之前公布的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Model BIT最终版本中,印度重新采纳了较早草案中的一些大胆尝试,例如规定了在投资者违反特定投资者义务时国家提起反诉的范围;但是,最终范本仍大量保留了一些创新内容,例如要求投资者在诉诸国际投资仲裁之前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定等。印度2015 Model BIT最新版本见于http://finmin.nic.in/the_ministry/dept_eco_affairs/investment_division/ModelBIT_Annex.pdf。(bilaterals.org、IA reporter)

(本期编辑:冯韵雅、张生)